合作经营协议
甲方:烟台大三元食品有限公司
乙方:
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, 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经营连锁店, 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,共同确定本协议。
1、甲方同意乙方在位于___ 开办连锁店,店名为“山东大三元XX店”(本店名不作为工商注册或税务登记使用)。
2、甲方允许乙方在协议期内使用“大三元”和“麦力康”标识、商标,但不得在连锁店外的任何其它地点以其它任何方式另行使用。
3、甲方按照统一零售价格向乙方提供面包和中西点、生日蛋糕、月饼和公司生产的各类产品。
4、甲方按乙方要货数量进行统一免费配送产品(所要产品特别少不便生产的除外),乙方临时要货、加货另行处理。
5、甲方对所属连锁店、合作连锁店均实行统一管理,合作店面甲方享有统一经营权,乙方享有所有权。由甲方统一招聘、培训和调配使用店内员工,并负责管理,乙方不得自行聘用、辞退员工。
6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和标准负责连锁店店面的装修和设备、工器具的购置。
7、乙方应保证店内温度冬季不低于摄氏15度,夏季不高于摄氏28度。
8、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经营手续,承担经营费用,自行承担税金。
9、乙方在店内只能销售甲方产品,需要经营其他类别产品时,应征得甲方同意。
10、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,必须执行甲方统一零售价格。
11、乙方负责核对营业员的结帐、存款及存折保管情况。
12、乙方按照甲方统一规定标准承担员工费用,标准以外的部分由甲方全部负责。店内员工的数量安排由甲方视营业状况安排确定。
13、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加盟费10000元,保证金10000元,此保证金在停止执行本协议、结清货款、处理完相关事宜后返还乙方。
14、发生下列情况时,可以提前解除协议:双方协商同意时;发生不可抗因素,使协议无法履行时;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,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。
15、未尽事宜,另行协商。
16、本协议一式二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
17、本协议自签字起生效。
18、后附关附件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山东大三元食品有限公司
联 系 人:下方留言后显示
移动电话:下方留言后显示
固定电话:下方留言后显示
公司传真:下方留言后显示
联 系 QQ:下方留言后显示
电子邮件:下方留言后显示
企业网站:下方留言后显示
联系地址: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振中街289号